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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52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8 月 30 日

聲請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對人
富誠國際貿易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志曄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債務人征泰企業有限公司對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擔保債權額新臺幣(下同)7,2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為擔保債務人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票據等債務,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經於民國112年7月26日登記在案。而聲請人執有債務人於112年7月25日所簽發到期日為112年12月31日,票面金額為8,282,400元之本票乙紙,詎屆期經提示,尚餘7,135,840元元未獲付款,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本票等件影本為證。

三、經本院於113年8月2日通知相對人及債務人就本件聲請陳述意見,而其等則逾期未為陳述。本件聲請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請一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13年度司拍字第52號  財產所有人:富誠國際貿易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面積   權利範圍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南投縣 南投市 永新    420   83.61     全部 
編    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建  物  門  牌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 利範 圍     樓層面積  合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163 南投縣○○市○○段000地號 -------------- 自立一路1巷2弄22號 住家用、鋼筋混凝土造、003層 一層:44.29 二層:46.17 三層:46.17 總面積:136.63  全部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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