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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3年度家聲字第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聲請閱卷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2 月 05 日
  • 法官
    黃益茂

  • 當事人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聲字第4號 聲 請 人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文正 上列聲請人請求聲請閱覽卷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債務人錢黃阿敏、黃郁樺(即黃榕薰、黃安麒、黃碧芬)、黃俊晟(即黃俊誠)之債權人。原債權人宇弘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於民國109年11月1日將對債務人等未清償之本金暨利息、違約金、墊付費用、待領取之分配款(含扣薪…等)等債權(下合稱貸款債權)及從屬一切權利等,一併讓與聲請人,聲請人業已接受並繼受該貸款債權之權利及利益。債務人黃榕薰、黃俊晟等聲請限定繼承事件(即97年繼字第288號)事件在案,為明瞭債務人自其親 屬處所繼承之財產情形,並抄錄、影印當時所提出之證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2條聲請閱覽卷宗。 二、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規定參照 )。又所謂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者,係指第三人就該訴訟卷內文書有公法上或私法上之利害關係而言,不包括經濟上、情感上或其他事實上之利害關係在內;第三人為判決之既判力所及,或第三人之權利義務直接受判決內容或執行結果影響者,始可謂與訴訟事件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是第三人僅於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就該訴訟卷內文書有公法上或私法上之利害關係,且經法院裁定許可,方得閱覽卷內文書。況且,家事事件為民事特殊專業類型案件之一,涉及當事人間不欲人知之私密事項,為保護家庭成員隱私及名譽、發現真實、尊重家庭制度,以利圓融處理,家事事件法明定處理程序,以不公開為原則(家事事件法第9條第1項規定參照)。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固據聲請人提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債權憑證影本、債權讓與證明書影本、本院97年度繼字第288號民事裁定網路列印本、戶籍謄本影本為據;惟聲 請人並非本院97年度繼字第288號限定繼承事件之當事人, 而係第三人,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97年度繼字第288號 限定繼承事件卷宗查明。又本件聲請人之債務人黃郁樺、黃俊晟亦非本院97年度繼字第288號限定繼承事件之聲請人而 僅係權利關係人。再本件聲請人未釋明係何案件需要,卷內何資料與聲請人案件有關,卷內何資料非經閱覽不可得,聲請人不得僅以上開債務人積欠債務為由,即可閱覽他人限定繼承案件卷宗內所有資料,因家事案件尚有限閱之資料。況聲請人復未證明其已徵得系爭事件之當事人同意。是依上開說明,本件聲請人聲請閱卷,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家事法庭 法 官 黃益茂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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