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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175號

補繳裁判費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05 日

法官黃立昌

聲請人
丙○○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未成年子女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本件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如未於期限內補正,即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駁回其聲請。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㈠聲請人以家事聲請狀聲請選任甲○○為未成年人即聲請人丙○○於辦理被繼承人高秀珍遺產分割事件之特別代理人,然聲請狀未有法定代理人之簽章,且均未敘明其聲請之事實及理由。聲請人應具狀補正聲請狀上法定代理人之簽章,並應敘明本件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之事實及理由以及代理事項範圍為何。

㈡說明特別代理人甲○○與未成年人丙○○係何等親屬關係,並提出相關證明資料。

㈢提出甲○○同意擔任未成年人丙○○特別代理人之同意書。

三、本件係為辦理被繼承人高秀珍之遺產分割事宜,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係辦理被繼承人史中良之遺產分割事宜,應具狀說明,並應補正關於被繼承人史中良之下列資料):

㈠被繼承人高秀珍(或被繼承人史中良)之繼承系統表(應完整記載該等全部親屬存歿狀況),並提出上開系統表內全部親屬之戶籍謄本,若死亡亦應提出除戶謄本(記事欄均勿省略)。

㈡提出被繼承人高秀珍(或被繼承人史中良)之遺產清冊、國稅局遺產稅免稅(或完稅)證明書。

㈢提出全體繼承人就被繼承人高秀珍(或被繼承人史中良)遺產分割之分割方案,且該分割方案不得損及未成年人丙○○之利益,亦即至少應按未成年人丙○○應繼分比例分配予其相等價值之遺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立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洪正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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