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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抗字第33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06 日

法官徐奇川李怡貞蔡仲威

抗告人
白宗坤
抗告人
洪梅雪
抗告人
張照煾
兼上三人
送達代收人
林美珍
相對人
邱敏玲

上列當事人因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3年8月30日本院南投簡易庭113年度司拍字第57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扺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是抵押權人依此項規定聲請拍賣抵押物係屬非訟事件,法院所為准駁之裁定,無確定實體法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性質,於債權及抵押權之存否無既判力,故只須其抵押權已經依法登記,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法院即應為准許拍賣抵押物之裁定,至對於此項法律關係有爭執之人,為求保護其權利,不妨提起訴訟,以求解決,不得僅依抗告程序聲明其爭執,並據為廢棄拍賣抵押物裁定之理由。申言之,聲請拍賣抵押物係屬非訟事件,法院所為准駁之裁定,並無就抵押債權及抵押權之存否為實質上判斷確認之效力,只須抵押權在形式上已依法登記,且所擔保之抵押債權經形式上審查亦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如屬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有形式上之債權證明資料,法院即應為准許拍賣抵押物之裁定;倘債務人就實體上之法律關係有所爭執,為求保護其權利,應另提起訴訟以求解決,自非抗告程序所能救濟。

二、聲請意旨略以:簡秋露以其原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及坐落南投縣○○市○○段000000地號土地,於民國81年間向相對人之父親邱國樑借款,並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80萬元之抵押權(下稱系爭抵押權),存續期間自81年10月15日至111年10月15日,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經登記在案。嗣相對人因分割繼承取得系爭抵押權並經登記,而相對人執有簡秋露所簽發之本票4紙,到期日分別為81年7月11日、81年7月10日、81年10月31日、81年12月23日,清償期已屆至,經多次催討,簡秋露未依約清償,而現系爭不動產之所有權部分已移轉登記予林桂碧、張櫻桃、林鳳敏、林壽陽、簡維專及抗告人,為此聲請拍賣系爭不動產以資受償。

三、抗告意旨略以:簡秋露已具狀表示債權已因清償而消滅,且縱簡秋露未清償而有債權存在,該債權請求權已逾15年而時效消滅,相對人未於消滅時效完成後之5年間實行抵押權,其抵押權亦已消滅。原裁定未予詳查,即裁定准予拍賣系爭不動產,於法無據,爰依法提起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

四、經查:相對人之上開主張,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遺產分割協議書、本票等件影本及土地登記謄本等件為證,原裁定依上開書證形式審查,認系爭抵押權登記擔保之借款債權存在,並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因而以原裁定准許相對人拍賣系爭不動產之聲請,於法核無不合。雖抗告人辯稱相對人主張之債權業經簡秋露清償而抵押權已消滅,以及相對人之債權及抵押權已時效消滅,惟聲請拍賣抵押物係屬非訟事件,法院僅得為形式上之審查,且法院所為准駁之裁定,無確定實體法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性質,抗告人上開抗辯核屬兩造間債權債務關係之實體上爭執,揆諸首揭說明,應由抗告人另行提起訴訟以資解決,尚非本件非訟程序所得加以審究。從而,抗告人提起本件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爰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1項、第78條、第85條第1項本文,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徐奇川

                 法 官 李怡貞

                 法 官 蔡仲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陳雅雯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面積   權利範圍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南投縣 南投市 包尾    771-2   13.00 全部  備考 所有人:林桂碧      
 2 南投縣 南投市 包尾    771-47   22.00 全部  備考 所有人:林美珍      
 3 南投縣 南投市 包尾    771-48   25.00 全部  備考 所有人:林美珍      
 4 南投縣 南投市 包尾    771-49   28.00 全部  備考 所有人:林美珍      
 5 南投縣 南投市 包尾    771-50   38.00 全部  備考 所有人:簡維專      
 6 南投縣 南投市 包尾    771-51   40.00 全部  備考 所有人:簡維專      
 7 南投縣 南投市 包尾    771-52   38.00 全部  備考 所有人:林鳳敏      
 8 南投縣 南投市 包尾    771-53   34.00 全部  備考 所有人:白宗坤      
 9 南投縣 南投市 包尾    771-54   26.00 全部  備考 所有人:洪梅雪      
10 南投縣 南投市 包尾    771-55   24.00 全部  備考 所有人:簡秋露      
11 南投縣 南投市 包尾    771-57   36.00 全部  備考 所有人:張照煾      
12 南投縣 南投市 包尾    771-58   60.00 全部  備考 所有人:張櫻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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