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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救字第25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30 日

法官魏睿宏

聲請人
周俊宏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南投縣南投地政事務所間請求確認自然人的使用姓名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生活困難,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於本案訴訟事證俱全,非顯無勝訴之望,爰聲請准予訴訟救助等語。

二、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聲請訴訟救助,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本文、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規定自明。所謂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並無籌措款項以支出訴訟費用之信用技能者而言。是法院調查聲請人是否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專就聲請人所提出之證據為之,如聲請人並未提出證據,或依其提出之證據,未能信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主張為真實,即應將其聲請駁回。

三、經查:聲請人名下有房屋2筆、土地5筆,依該等財產最新異動日期之資料所示,其財產總額為新臺幣(下同)254萬4,261元;於民國112年則另有74萬8,310元之薪資所得,此有本院調閱其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在卷可佐,又聲請人為00年00月生,現為31歲,未屆65歲之法定強制退休年齡,仍有勞動能力,且現於翰林出版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有穩定工作,是其應有藉由工作獲取收入,以支出訴訟費用之信用技能。而依聲請人於本案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608萬5,093元,核其應繳之裁判費為6萬1,291元,參諸其上開所得及財產資料,尚難謂其有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而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情形。此外,聲請人復未提出任何可即時調查之證據,釋明其無資力支出本件訴訟費用,依首揭說明,其聲請訴訟救助,不應准許。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訴訟救助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魏睿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洪裕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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