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簡上字第90號
- 上訴人
- 吳秀英
- 被上訴人
- 王怡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6,4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4條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3,150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簡上字第9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6,4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4條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3,150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3年度簡上…」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