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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63號

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02 日

法官蔡仲威

原告
明山別舘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錫侯
訴訟代理人
江沅庭律師
被告
江衍堂
被告
劉若
被告
江春梅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江衍地
被告
江衍壽
訴訟代理人
周詩涵
被告
江春蘭
被告
江春英
被告
江品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江慶斌
被告
藍燈昌
被告
葉昆輝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蘇士恒律師
複代理人
楊宜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14年9月10日上午11時於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14年5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已定期宣示判決,然本件仍有事實未臻明瞭,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仲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陳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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