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63號
- 原告
- 明山別舘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錫侯
- 訴訟代理人
- 江沅庭律師
- 被告
- 江衍堂
- 被告
- 劉若
- 被告
- 江春梅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江衍地
- 被告
- 江衍壽
- 訴訟代理人
- 周詩涵
- 被告
- 江春蘭
- 被告
- 江春英
- 被告
- 江品
-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江慶斌
- 被告
- 藍燈昌
- 被告
- 葉昆輝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蘇士恒律師
- 複代理人
- 楊宜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14年9月10日上午11時於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14年5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已定期宣示判決,然本件仍有事實未臻明瞭,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