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2895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895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松岳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徐雅綺即久揚工程行
楊勝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2,187,113元,及其中㈠新臺幣335,169元,自民國112年11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4.6計算之利息,暨自112年12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㈡新臺幣930,000元,自民國112年11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3.34計算之利息,暨自112年12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㈢新臺幣921,944元,自民國112年11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4.71計算之利息,暨自112年12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