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45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7 月 19 日
- 當事人創科投資有限公司、陳韋名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452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創科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韋名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林孟勛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提出債務人林孟勛最新戶籍謄本正本(住○○市○區○○○ 街00號11樓之7,聲請狀所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號非林孟 勛)。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