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45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7 月 19 日

  • 當事人
    創科投資有限公司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452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創科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韋名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林孟勛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提出債務人林孟勛最新戶籍謄本正本(住○○市○區○○○ 街00號11樓之7,聲請狀所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號非林孟 勛)。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