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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4812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8 月 05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4812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鴻亮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守文
相對人
即債務人
游秀珍

王臺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220,000元,及自民國90年3月11日起至110年7月19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自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按日加計千分之1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16者,超過部分之約定,無效。民國110年7月20日開始施行之民法第205條定有明文。則本件債權人請求之(遲延)利息,依前揭說明,即受最高利率年息百分之16之限制,逾此部分之請求,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就其聲請經駁回部分,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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