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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5529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9 月 01 日

聲請人
即債權人
陳緯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邱俊榮即立岡企業社等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補正民事聲請支付命令狀狀尾聲請人之簽名或蓋章。

㈡具狀陳報係基於何種法律關係請求(如依票據關係,不得請求違約金)。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註: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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