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55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9 月 01 日
- 原告陳緯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552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陳緯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邱俊榮即立岡企業社等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補正民事聲請支付命令狀狀尾聲請人之簽名或蓋章。 ㈡具狀陳報係基於何種法律關係請求(如依票據關係,不得請 求違約金)。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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