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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57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9 月 11 日

  • 原告
    陳緯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577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陳緯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邱俊榮即立岡企業社等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提出債務人吳佳蓁為背書之相關釋明資料(所提支票影本 僅有正面,無背面之背書)。 ㈡確認利息起算日是否有誤?(查依票據關係請求,利息應自 提示日起算) ㈢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5份(毋庸附證據資料,並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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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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