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57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9 月 11 日
- 當事人陳緯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577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陳緯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邱俊榮即立岡企業社等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提出債務人吳佳蓁為背書之相關釋明資料(所提支票影本 僅有正面,無背面之背書)。 ㈡確認利息起算日是否有誤?(查依票據關係請求,利息應自 提示日起算) ㈢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5份(毋庸附證據資料,並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