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6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2 月 19 日
- 當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林衍茂、張中霖、陳柏蓁即三星上將蔥油餅店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66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 理 人 張中霖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柏蓁即三星上將蔥油餅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113,606元,及其中㈠新臺幣 18,230元,自民國112年12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 百分之2.17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 違約金;㈡新臺幣354,403元,自112年12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2.17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6個月以 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㈢新臺幣740,973元,自112年8月 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2.598計算之利息,暨自112年10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 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 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