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67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0 月 24 日
- 原告李炳堂
- 被告龍淵建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674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李炳堂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龍淵建設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之 法定代理人 馮淑惠 一、債務人龍淵建設有限公司、馮淑惠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400,000元。 二、債務人馮淑惠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400,000元。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龍淵建設有限公司、 馮淑惠連帶負擔,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 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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