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75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1 月 26 日
- 當事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劉佩真、林旆君、蕭婉婷即蕭記鮮魚湯店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752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代 理 人 林旆君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蕭婉婷即蕭記鮮魚湯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405,765元,及自民國113年7 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2.295計算之利息, 暨自113年8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 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