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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司字第1號

呈報清算完結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3 月 07 日

聲請人
即清算人
蔡秀旻

上列聲請人聲報竹山果菜市場股份有限公司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清算完結之聲報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之清算人向法院聲報清算終結事件,其性質既屬非訟事件,法院固毋庸為「准駁聲報」之裁定,惟法院仍應依職權調查事實及必要之證據,作形式審查,倘有所處分,亦應以裁定為之(最高法院84年度台抗字第457號裁判要旨可資參照)。又依公司法第334條準用同法第84條第1項規定,清算人之職務包括了結現務、收取債權清償債務、分派盈餘或虧損及分派賸餘財產等,清算人必完成上揭各項事務,其清算程序始為合法,如清算公司應納之稅捐尚未核定,則其是否尚有欠稅既屬不明,形式上難認清算人已完成清償債務之職務,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呈報就任竹山果菜市場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清算公司)之清算人,前經本院112年度司司字第7號呈報清算人事件准予備查在案,現清算公司已於民國112年12月21日清算完結,爰向本院聲報清算終結,請求准予備查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所稱上情,固據提出清算人就任准予備查函、清算期間收支表、損益表、清算後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監察人審查報告書、股東會會議紀錄、清算所得申報書等件為證。惟經本院函詢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關於清算公司是否尚有欠稅未清償一事,經該局函轉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竹山稽徵所,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竹山稽徵所函覆略以:清算公司111年度結算申報、110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及112年清算申報尚未核定尚等語,此有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竹山稽徵所113年3月5日以中區國稅竹山營所字第1130750197號函在卷可查。揆諸前揭說明,稅捐稽徵機關既未核定清算公司應納之稅捐,債務是否清算完結不明,本件清算程序尚難謂已完結,聲請人聲報本件清算完結,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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