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43285號
- 債權人
-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昭文
- 代理人
- 李承璋
- 債務人
- 黃環福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又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同一強制執行,數法院有管轄權者,債權人得向其中一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3項、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就債務人分別對於第三人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等基於保險契約所生之債權為強制執行,而前開第三人係分別設於臺北市內湖區、信義區,是本件聲請已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係位於臺北市內湖區、信義區,均非屬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本件聲請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依法即應向前開數管轄法院其中一法院聲請。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