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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17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3 月 17 日

聲 請 人
鑫永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季進
相 對 人
王漢中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如附表「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欄位所示,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於訴訟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及其他裁判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112年度訴字第346號判決確定,並諭知訴訟費用由兩造按附表「訴訟費用負擔比例」欄所示之比例負擔。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取相關卷宗審查,本件相對人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附表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依首揭規定,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計 算 書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7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20,404元  聲請人預納 第一審地政規費 (複丈費、地籍圖抄錄費) 40,600元  聲請人預納 第一審地政規費 (複丈費、地籍圖抄錄費) 2,700元  聲請人預納 第一審鑑定費 70,000元  聲請人預納 合     計 133,704元
附表
編號 姓名 訴訟費用負擔 比例 訴訟費用負擔金額 (單位:新臺幣) 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單位:新臺幣) 1 王漢中 8分之2 33,426元 33,426元 2 鑫永銓股份有限公司 8分之6 100,278元 本件聲請人 說明: 一、訴訟費用負擔比例欄為本院112年度訴字第346號判決確定。 二、訴訟費用負擔金額欄係依據計算書核定之訴訟費用133,704元,乘以訴訟費用負擔比例得出,原則以四捨五入計算至元,惟為加總等於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得酌情於1元之範圍內增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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