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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209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1 月 12 日

聲請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代理人
歐秀芳
相對人
陳家興即昌鉅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11,692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於訴訟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及其他裁判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次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亦有明定。又依民國113年12月30日公布修正施行前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逾新臺幣十萬元部分,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原定額數,加徵十分之一。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以113年度訴字第183號民事判決確定,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經本院調取上開卷宗審查後,本件聲請人起訴時訴之聲明如附表一,訴訟標的價額依附表二核定為新臺幣1,079,994元,依民國113年12月30日公布修正施行前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裁判費11,692元,逾此部分為相對人溢繳,非本件訴訟費用。本件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依首揭規定,自裁定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思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2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編號 本 金 利 息  違 約 金    起迄日 週年利率 起迄日 週年利率 1 2萬2,511元 自民國113年3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 6.68% 自民國113年4月4日起至113年10月3日止 0.668%     自民國113年10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 1.336%  44萬3,344元 自民國113年2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 6.68% 自民國113年3月4日起至113年9月3日止 0.668%     自民國113年9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 1.336% 2 2萬9,175元 自民國113年2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 6.68% 自民國113年3月27日起至113年9月26日止 0.668%     自民國113年9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 1.336%  27萬元 自民國113年1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 6.68% 自民國113年2月27日起至113年8月26日止 0.668%     自民國113年8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 1.336% 3 2萬9,175元 自民國113年2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 6.68% 自民國113年3月29日起至113年9月28日止 0.668%     自民國113年9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 1.336%  27萬元 自民國113年1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 6.68% 自民國113年2月29日起至113年8月28日止 0.668%     自民國113年8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 1.336% 
附表二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2萬2,511元) 1 利息 2萬2,511元 113年3月4日 113年4月18日 (46/365) 6.68% 189.51元  2 違約金 2萬2,511元 113年4月4日 113年4月18日 (15/365) 0.668% 6.18元  小計       195.69元 項目2(請求金額44萬3,344元) 1 利息 44萬3,344元 113年2月4日 113年4月18日 (75/366) 6.68% 6,068.73元  2 違約金 44萬3,344元 113年3月4日 113年4月18日 (46/365) 0.668% 373.23元  小計       6,441.96元 項目3(請求金額2萬9,175元) 1 利息 2萬9,175元 113年2月27日 113年4月18日 (52/366) 6.68% 276.89元  2 違約金 2萬9,175元 113年3月27日 113年4月18日 (23/365) 0.668% 12.28元  小計       289.17元 項目4(請求金額27萬元) 1 利息 27萬元 113年1月27日 113年4月18日 (83/366) 6.68% 4,090.13元  2 違約金 27萬元 113年2月27日 113年4月18日 (52/366) 0.668% 256.25元  小計       4,346.38元 項目5(請求金額2萬9,175元) 1 利息 2萬9,175元 113年2月29日 113年4月18日 (50/366) 6.68% 266.24元  2 違約金 2萬9,175元 113年3月29日 113年4月18日 (21/365) 0.668% 11.21元  小計       277.45元 項目6(請求金額27萬元) 1 利息 27萬元 113年1月29日 113年4月18日 (81/366) 6.68% 3,991.57元  2 違約金 27萬元 113年2月29日 113年4月18日 (50/366) 0.668% 246.39元  小計       4,237.96元 合計        107萬9,994元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1,692元 聲請人預納        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  113年度審字第1761號 合     計 11,69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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