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3年度司聲字第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9 月 16 日
- 當事人正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張龍根、賴正耀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47號 聲 請 人 正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龍根 相 對 人 賴正耀 當事人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0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及確定證明書關於聲請人姓名「正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正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 ,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因聲請人誤繕,致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