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47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救字第20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8 月 20 日

法官葛耀陽

聲 請 人
李竣豪
代 理 人 張嘉育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無所從來蔬食文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淑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113年度投勞補字第17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下稱法扶基金會)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定。故當事人經法扶基金會准許法律扶助者,其再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法院就其有無資力,即無庸再予審查(法律扶助法第63條修正理由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

㈠聲請人於民國112年11月11日起任職於相對人擔任廚師一職,兩造約定每日工作8小時(扣除中間休息1小時),月休八天,時薪為新臺幣250元。聲請人於任職期間均配合相對人加班,然相對人未給付加班費。而於113年2月12日聲請人因手部疼痛,難以舉起鍋鏟,故而向相對人請假,聲請人於就診完聯繫相對人,相對人卻已讀不回,亦拒絕聲請人繼續上班。相對人除無端終止與聲請人之勞動契約外,未給付資遣費,亦未依法為聲請人投保勞保及提撥勞工退休金,相對人之行為已違反勞動基準法等相關法令,致損害聲請人權益,故依法起訴請求相對人給付薪資、資遣費、失業給付及提撥勞工退休金至聲請人勞工退休金專戶。

㈡聲請人係中低收入戶,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南投分會准予扶助,爰依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法律扶助法第63條規定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有卷附民事起訴暨聲請訴訟救助狀、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影本可稽,並經本院職權調閱本院113年度投勞補字第17號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卷宗及卷內祐安小兒科診所診斷證明書、對話紀錄截圖、南投縣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及函文、聲請人113年2月排班表、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函文、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南投分會)准予扶助證明書(全部扶助)、南投縣埔里鎮清新里辦公處出具之「家境貧困清寒」證明書等事證,足認其訴並非顯無理由。核上說明,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本文、法律扶助法第63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葛耀陽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小芬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3年度救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