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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法字第8號

變更章程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0 月 25 日

法官徐奇川

聲請人
廖祿立
代理人
林益生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台灣閱讀文化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從而,依民法第62條規定聲請法院就捐助章程為必要之處分者,以財團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為要件;依民法第63條規定為聲請者,係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而聲請變更財團之組織。而所謂「財團之組織不完全」者,例如財團內部之董事會或監察人之組織不完全者是;所謂「重要之管理方法者」,例如董監事之任免方式、董事會執行事務之決議方法及財團財產之管理方法等是,如不屬於上述事項之章程變更,則祇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故財團法人辦理章程變更事宜時,應依上述規定,或祇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或向法院聲請為必要之處分或變更其組織之裁定,因其事項之不同,而為不同之聲請程序(最高法院85年度台抗字第320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台灣閱讀文化基金會之董事長,該財團法人於民國95年11月23日經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許可設立,並經本院110年11月3日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於113年9月11日經第六屆第九次董事會決議通過修訂捐助章程如附表修正條文欄所示,爰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之規定,請求裁定准為變更捐助章程。

三、經查:

㈠聲請人主張之上揭事實,業據其提出財團法人台灣閱讀文化基金會法人登記證書、113年9月11日第六屆第九次董事會暨第一屆監察人聯席會議會議紀錄暨捐助章程修正對照表等影本各1份為證,自堪信為真實。

㈡惟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之捐助章程第2條條文,係就法人辦理之業務:「三、其他符合本會設立宗旨之相關公益性文化活動」,修正為「三、其他符合本會設立宗旨之社會福利及相關公益性文化活動」。此部分修正難認與該財團法人「組織不完全」、「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有關。是聲請人之聲請,與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之要件不符,依上開說明,僅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而無需聲請法院為必要之處分或變更其組織裁定之必要。故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於法不合,應駁回之。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徐奇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子真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條 本會以透過全民閱讀習慣之養成,建構台灣成為一個富而好禮、祥和愉悅之公民社會為宗旨,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下列業務: 一、愛的書庫之設置、發展及運作。 二、校區及社區讀書會之推廣活動。 三、其他符合本會設立宗旨之社會福利及相關公益性文化活動。  第二條: 本會以透過全民閱讀習慣之養成,建構台灣成為一個富而好禮、祥和愉悅之公民社會為宗旨,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下列業務: 一、愛的書庫之設置、發展及運作。 二、校區及社區讀書會之推廣活動。 三、其他符合本會設立宗旨之相關公益性文化活動。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3年度法字第8號於民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變更章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