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3年度消債清字第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7 月 24 日
- 法官魏睿宏
- 被告廖苑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清字第34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廖苑均 代 理 人 蕭縈璐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即債務人廖苑均自民國114年7月24日16時起開始清算程序,並同時終止清算程序。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下稱聲請人)因償債能力有限,無能力累積財產清償債務,而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前向本院聲請前置調解,惟因債權人均未到場而調解不成立,故向本院聲請清算等語。 二、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或許可和解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清算,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3條、第80條前段定 有明文。又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本條例所稱消費者,指5年內未從事營業活動 或從事小規模營業活動之自然人;前項小規模營業指營業額平均每月20萬元以下者;法院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債務人之財產不敷清償清算程序之費用時,法院應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並同時終止清算程序,消債條例第151條第1項、第2條第1項、第2項 、第83條第1項、第8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聲請人主張以其名義為負責人之「金方便快速洗衣店」,自其於民國104年間遷居南投縣後,即未再繼續營業,故並無 銷售收入等節,據其提出稅籍登記資料公示查詢結果為佐,可見該商業之營業狀況顯示為「非營業中」,且該商業設立地址位於高雄市,而聲請人於104年4月21日即自高雄市遷籍至南投縣之住所,亦有其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稽,堪認聲請人自104年4月起便未再實際營運該商業,當無可能於5年內 之每月平均營業額逾20萬元,故聲請人仍屬消債條例所稱之消費者,自得聲請清算。 ㈡聲請人前向本院聲請債務清理之前置調解,惟調解不成立,業經本院調取本院113年度司消債調字第158號卷宗核閱屬實。 ㈢聲請人債務概況:聲請人於清算聲請狀所載之債務總額雖為4 04萬2,748元,然經本院函請全體債權人陳報債權後,依債 權人各該陳報狀所示,聲請人對全體債權人之債務總額如附表一所示,合計為914萬6,397元。 ㈣聲請人資力狀況: ⒈薪資收入:聲請人現受僱於私人,負責載送布匹至南投市、名間鄉等地區,每日以時薪120元計算8小時,月收入約2萬2,000至2萬3,500元,據其提出在職證明、113年7至12月薪資統計表、工作情形及現場照片為證,堪認聲請人之每月薪資收入以2萬2,120元【計算式:(23,160+22,680+21,120+21, 960+22,200+21,600)÷6】計算,應屬適當。 ⒉其他財產:聲請人名下僅餘如附表二所示之財產;此外,聲請人即無其他財產可供清償債務,此有聲請人第一商業銀行南投分行存款餘額證明書、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南投分行存款往來明細查詢結果、華南商業銀行存款往來明細表暨對帳單、中華郵政高雄鼓岩郵局客戶歷史交易明細單、BSJ-5123號自用小貨車行車執照、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113年12月27日遠壽字第1130026966號函、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13年12月31日陳報狀、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13年12月31日新壽保全 字第1130005067號函、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110至112年度稅務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附卷可參。 ㈤聲請人支出狀況: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用,以最近1年衛生福利 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定 之;債務人釋明更生期間無須負擔必要生活費用一部或全部者,於該範圍內,不受最低數額限制,消債條例第64條之2 第1項、第3項前段定有明文。聲請人主張其每月必要生活費用以1萬7,066元計算等語,已低於114年所公告之必要生活 費用數額1萬8,618元,依前揭規定,應無浮報之虞,堪予採認。 ㈥綜上,聲請人每月收入2萬2,120元,經扣除聲請人每月必要生活費用1萬7,066元,每月僅餘5,054元可供清償所積欠之 債務。因聲請人為00年0月生,現為47歲,如以該餘額清償 所積欠之債務914萬6,397元,顯然無法在勞動基準法第54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強制退休年齡65歲以前清償上開債務,遑論後續尚有利息或違約金持續衍生,顯見聲請人所需還款年限顯然更長;另酌以聲請人其他財產價值並不高,所能提供清償債務範圍亦屬有限,堪認聲請人已處於不能清償之客觀經濟狀態,而有藉助清算制度調整其與債權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而重建其經濟生活之必要。 四、綜上所述,聲請人依其收支及財產狀況,確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且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或許可和解或宣告破產,復查無消債條例所定駁回清算聲請之事由存在,故聲請人聲請清算,自屬有據,應予准許。另審酌聲請人所有如附表二所示之財產,顯不敷清償清算程序之費用,而無進行清算程序實益,依消債條例第85條第1項規定,應裁定開始清 算程序,並同時終止清算程序。 五、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魏睿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同時終止清算程序部分,得抗告;關於開始清算程序程序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4 日書記官 張堯振 附表一:(以下金額均為新臺幣) 編號 債權人 債權總額 基準日(民國) 1 中正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萬5,981元 113年12月23日 2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42萬6,276元 未陳報 3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12萬423元 113年12月23日 4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3萬3,855元 113年12月23日 5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39萬361元 113年12月23日 6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6萬1,374元 113年12月23日 7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7萬2,689元 113年12月23日 8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48萬6,582元 113年12月23日 9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47萬5,352元 113年12月23日 10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286萬3,340元 113年12月23日 11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24萬6,296元 113年12月23日 12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70萬1,551元 113年12月23日 13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51萬4,074元 113年12月23日 14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43萬8,271元 113年12月23日 15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42萬5,855元 113年12月23日 16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5萬4,949元 113年12月22日 17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11萬22元 113年12月23日 18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1萬9,146元 113年12月23日 合計 914萬6,397元 19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已讓與編號10所示之債權人 20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已讓與編號15所示之債權人 附表二:(以下金額均為新臺幣) 財產別:存款 編號 銀行 餘額 1 第一商業銀行南投分行 295元 2 中華郵政高雄鼓岩郵局 91元 財產別:汽車 編號 牌照號碼 出廠年月 公告現值 3 BSJ-5123號自用小貨車 90年2月 0元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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