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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簡上字第90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10 日

法官鄭順福葛耀陽鄭煜霖

上訴人
吳秀英
被上訴人
王怡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6,4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4條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3,150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鄭順福

法 官 葛耀陽

法 官 鄭煜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沈柏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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