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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55號

分割共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4 月 19 日

法官蔡仲威

原告
廖天賦
訴訟代理人
廖村興
被告
林順調(已歿)
被告
林順人(已歿)
被告
林經祥
被告
林經章
被告
林詩崇
被告
林淑嬌
被告
洪賀志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辛昶毅
被告
洪浩裕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訴訟於本院一一三年度司繼字第四號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請求分割兩造共有之南投縣○○市○○段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再者本件共有物分割事件,當事人需由全體共有人一起互為原被告,即當事人應合一確定始為適格。惟系爭土地原共有人林順調、林順人已分別於民國106年6月1日、106年6月20日死亡,經本院命原告補正,原告因林順調、林順人之繼承人不明,為處分林順調、林順人系爭土地所有權,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繼字第4號受理在案,故在上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終結前,本件訴訟有裁定停止之必要。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仲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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