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7 月 31 日
- 當事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凌忠嫄、陳家興即昌鉅工程行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183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訴訟代理人 歐秀芳 被 告 陳家興即昌鉅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6萬4,205元,及按附表二所示方法計算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 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先後向原告借貸如附表一編號1至3所示之借款(下合稱系爭借款);兩造並約定被告為主債務人時,如任何一宗債務未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則被告對原告所負之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被告就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借款, 其中由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下稱信保基金)保證部分(本金95%),僅繳款至113年2月3日止、其餘部分(本金5%),繳款至同年3月3日止;就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之 借款,其中由信保基金保證部分(本金90%),繳款至113年1月26日止、其餘部分(本金10%),僅繳款至同年2月26日 止;就如附表一編號3所示之借款,其中由信保基金保證部 分(本金90%),僅繳款至113年1月28日止、其餘部分(本 金10%),繳款至同年2月28日止。被告自上開繳款日後起即未依約給付本息,故系爭借款依兩造約定視為全部到期,被告尚欠借款本金分別如附表二「本金」欄所示,及按附表二所示方法計算之利息及違約金仍未清償,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聲明或陳述。四、本院之判斷: ㈠按消費借貸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第250條第1項定有明文。 ㈡經查:原告主張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青年創業及啟動金貸款借款契約、保證書、授信約定書、動撥申請書兼債權憑證、歷史利率查詢表、被告放款帳戶資料一覽表、被告存款帳戶明細表(見本院卷第19至79、111至117頁);被告對於前揭事實,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或提出書狀答辯,本院審酌原告所提上開證據資料,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故被告未依約清償系爭借款,其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尚積欠如附表二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自應負清償責任。從而,原告請求被告如數清償前揭本金、利息及違約金,自屬有據。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按附表二所示方法計算之利息、違 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徐奇川 法 官 曾瓊瑤 法 官 魏睿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書記官 洪裕展 附表一:(以下金額均為新臺幣) 編號 本金 借款期間 利率 償還方式 違約金 1 100萬元 自110年6月3日起至115年6月3日止。 遲延利息按未清償本金餘額自到期日(含視為到期日)起改按原告銀行當時牌告之基準利率(季調)加碼年利率3.5%為遲延利率計付遲延利息(違約時基準利率為3.18%,加3.5%後為6.68%)。 按月於每月3日平均攤還本金,利息依未償還本金餘額計算按月繳付。 本金自約定攤還日起及利息自應付息日起,逾期在6個月(含)以內者,按借款利率(遲延利率)之10%加計違約金;逾期超逾6個月者,其超逾6個月部分,按借款利率(遲延利率)之20%加計違約金。 2 50萬元 自111年1月26日起至116年1月26日止。 按月於每月26日平均攤還本金,利息依未償還本金餘額計算按月繳付。 3 50萬元 自111年1月28日起至116年1月26日止。 按月於每月28日平均攤還本金,利息依未償還本金餘額計算按月繳付。 附表二:(以下金額均為新臺幣) 編號 本 金 利 息 違 約 金 起迄日 週年利率 起迄日 週年利率 1 2萬2,511元 自民國113年3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 6.68% 自民國113年4月4日起至113年10月3日止 0.668% 自民國113年10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 1.336% 44萬3,344元 自民國113年2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 6.68% 自民國113年3月4日起至113年9月3日止 0.668% 自民國113年9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 1.336% 2 2萬9,175元 自民國113年2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 6.68% 自民國113年3月27日起至113年9月26日止 0.668% 自民國113年9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 1.336% 27萬元 自民國113年1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 6.68% 自民國113年2月27日起至113年8月26日止 0.668% 自民國113年8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 1.336% 3 2萬9,175元 自民國113年2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 6.68% 自民國113年3月29日起至113年9月28日止 0.668% 自民國113年9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 1.336% 27萬元 自民國113年1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 6.68% 自民國113年2月29日起至113年8月28日止 0.668% 自民國113年8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 1.3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