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6號
- 聲請人
- 盈尚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高昌福
- 代理人
- 曾美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7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4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支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16號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1 億勢有限公司 林崴立 第一商業銀行草屯分行 112年10月10日 194,634元 QA0000000 2 億勢有限公司 林崴立 第一商業銀行草屯分行 112年8月10日 4,248元 Q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