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7 月 05 日
- 當事人益達利鋼鐵股份有限公司、蔡玉葉、林昱宏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8號 聲 請 人 益達利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玉葉 代 理 人 林昱宏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5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7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4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順福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書記官 黃子真 支票附表:113年度除字第18號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1 大薪鐵材加工部 潘昆其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埔里分行 112年12月10日 143,627元 YM0000000 2 大薪鐵材加工部 潘昆其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埔里分行 112年12月5日 300,000元 YM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