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6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8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7 月 05 日

法官鄭順福

聲 請 人
益達利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玉葉
代 理 人 林昱宏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7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4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順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黃子真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支票附表:113年度除字第18號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1 大薪鐵材加工部 潘昆其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埔里分行 112年12月10日 143,627元 YM0000000 2 大薪鐵材加工部 潘昆其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埔里分行  112年12月5日 300,000元 YM0000000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