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36號
- 聲請人
- 喜伯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蔡佩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9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上開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9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本文,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徐奇川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支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36號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1 安宇民 台灣銀行 南投分行 112年5月31日 21,480元 AQ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