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7號
- 聲請人
- 台昇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佩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5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上開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本文,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徐奇川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支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7號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1 台昇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竹山分行 112年10月31日 2,700元 AM0000000 2 台昇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竹山分行 112年8月31日 9,293元 AM0000000 3 台昇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竹山分行 112年9月30日 45,607元 AM0000000 4 台昇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竹山分行 112年10月15日 600,873元 AM0000000 5 台昇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竹山分行 112年10月31日 3,150元 AM0000000 6 台昇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竹山分行 112年10月31日 72,136元 AM0000000 7 台昇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竹山分行 112年10月31日 17,000元 AM0000000 8 台昇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竹山分行 112年8月31日 2,531元 AM0000000 9 台昇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竹山分行 112年10月31日 36,390元 AM0000000 10 台昇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竹山分行 112年10月30日 160,658元 AM0000000 11 台昇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竹山分行 112年9月30日 6,198元 AM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