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保險字第1號
- 上訴人
- 周淑燕
- 上訴人
- 姜懿庭
- 上訴人
- 姜懿純
- 被上訴人
- 安達國際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崇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7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42萬240元。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627元、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6萬2,446元,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
㈠本件上訴人於第一審聲明:⒈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11萬5,500元,及自民國113年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0%計算之利息。⒉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342萬240元(計算式:3,115,500+113年1月10日起至起訴前一日即114年1月1日之利息304,740=3,420,240,元以下四捨五入),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4萬1,631元,扣除上訴人已繳納之3萬8,004元,尚應補繳3,627元。
㈡原審為上訴人全部敗訴之判決,經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342萬24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萬2,446元。
㈢綜上,上訴人應補繳第一審、第二審裁判費各3,627元、6萬2,446元,爰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如逾期未繳,則因上訴不合法,即駁回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