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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保險字第1號

給付保險金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02 日

法官曾瓊瑤

上訴人
周淑燕
上訴人
姜懿庭
上訴人
姜懿純
被上訴人
安達國際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崇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7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42萬240元。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627元、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6萬2,446元,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

㈠本件上訴人於第一審聲明:⒈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11萬5,500元,及自民國113年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0%計算之利息。⒉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342萬240元(計算式:3,115,500+113年1月10日起至起訴前一日即114年1月1日之利息304,740=3,420,240,元以下四捨五入),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4萬1,631元,扣除上訴人已繳納之3萬8,004元,尚應補繳3,627元。

㈡原審為上訴人全部敗訴之判決,經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342萬24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萬2,446元。

㈢綜上,上訴人應補繳第一審、第二審裁判費各3,627元、6萬2,446元,爰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如逾期未繳,則因上訴不合法,即駁回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瓊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許雅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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