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保險字第1號
- 上訴人
- 周淑燕
- 上訴人
- 姜懿庭
- 上訴人
- 姜懿純
- 被上訴人
- 安達國際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崇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7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兩造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2日裁定命上訴人於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6萬2,446元,該裁定已於114年9月8日送達上訴人,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憑,然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前開事項,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