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4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2589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20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589號

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債務人
御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心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399,717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等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14年1月止,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399,717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㈡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㈢相關欠費子號:PX00000000、W010071、Y023123、0000000。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0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