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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3996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11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996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張顥曦即張瀚陽之繼承人
張瀞方即張瀚陽之繼承人
即債權人張顥曦即張瀚陽之繼承人
兼上二人之
共同代理人
張育仁即張瀚陽之繼承人
相對人
即債務人
陳心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029,000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定有清償期者,債權人不得於期前請求清償。民法第316條定有明文。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定。本件債權人以本票為釋明資料請求債務人返還借款,但查其所提本票其中票面金額皆新臺幣21,000元,票號CH267539至CH267549共11張,發票日均未屆至,尚不得請求債務人清償,此部分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就其聲請經駁回部分,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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