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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4478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01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47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代 理 人 施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三宜塑化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之
法定代理人
藍紳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1,574,009元,及其中㈠新臺幣1,260,728元自民國114年7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6.1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8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㈡新臺幣313,281元自民國114年7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6.1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8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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