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68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1 月 20 日
- 法定代理人吳佳曉
- 原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何冠毅、黃淑敏、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159,086元,及如附表所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814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何冠毅 黃淑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159,086元,及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何冠毅於民國109年間至民國111年間邀同債務人黃淑敏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4筆,共計新臺幣28萬5,688元整。並約定自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後(休學或退學)滿一年之日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共分48期。倘借款人不依約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㈡詎債務人何冠毅自就讀學校完成後,並未依約履行,尚欠本金新臺幣15萬9,086元整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違約金未償 ,爰依前訂借據約定借用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黃淑敏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59,086元 何冠毅、黃淑敏 自民國114年8月1日起 至民國114年11月5日止 年息1.775% 自民國114年11月6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59,086元 何冠毅、黃淑敏 自民國114年9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 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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