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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7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2 月 11 日
  •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 原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法人
  • 被告
    黃國瑋即豊鋒企業社法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5,727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48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債 務 人 黃國瑋即豊鋒企業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5,727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Y099070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業已 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13年11月止,共積欠電信費 新臺幣15,727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㈡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 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㈢相關欠費子號:Y099070。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 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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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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