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4年度司聲字第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定訴訟費用額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10 日
  • 法定代理人
    吳育昇

  • 原告
    台灣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陳富華陳富榮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聲字第26號 聲 請 人 台灣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育昇 相 對 人 陳富華 陳富榮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36,247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 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於訴訟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及其他裁判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返還土地等事件,業經本院112年度訴字 第274號判決確定,諭知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經本院 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依首揭說明,加給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思岑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29,017元 聲請人預納    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 112年度審電字第558號 113年度審電字第827號  第一審地政規費 2,000元 聲請人預納 南投縣草屯地政事務所 規費收據號MB00000000  第一審地政規費 5,230元 聲請人預納 南投縣草屯地政事務所 規費收據號MB00000000  合     計 36,247元   說明: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前先經本院112年度補字第183號裁定核定為新臺幣2,171,308元,徵第一審裁判費22,582元確定。嗣因聲請人追加訴之聲明,經本院法官當庭諭知追加後訴訟標的價額為2,825,752元,補徵第一審裁判費6,435元,故第一審裁判費共計29,017元。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4年度司聲…」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