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4年度家親聲字第1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變更子女姓氏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2 月 01 日
- 法官黃立昌
- 當事人A02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親聲字第107號 聲 請 人 A02 身分證統兩個小時寫一件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變更子女姓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未成年人A01(女、民國00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之姓氏准予變更為母姓「○」。 二、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聲請人與第三人甲○○(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民 國114年4月14日死亡)原為夫妻,於113年12月18日離婚前 育有兩名未成年子女A01(女、00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 一編號:Z000000000號)、乙○○(女、000年0月00日生、身 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聲請人與第三人甲○○離婚 時原協議未成年子女A01、乙○○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由兩 造共同任之,嗣於114年1月14日重新協議未成年子女A01、 乙○○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分別由甲○○、聲請人單獨任之, 惟甲○○死亡後,未成年子女A01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即由 聲請人單獨任之;未成年子女A01有一天問聲請人說為什麼 只有她姓甲,她也想要跟聲請人一樣姓○,考慮到未來兩姊妹會就讀同一學校,一定會被問到姓氏不同原因,為子女之利益,依民法第1059條第5項規定,聲請本院變更未成年子 女A01之姓氏為母姓。 ㈡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 二、按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得依父母之一方或子女之請求,為子女之利益,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一、父母離婚者。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三、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三年者。四、父母之一方顯有未盡保護或教養義務之情事者。民法第1059條第5項定有明文。該條 項於99年5月19日之修正理由為:「為顧及未成年子女之人 格健全發展,有關需「有事實足認子女之姓氏對其有不利之影響」的規定,擬修改成「為子女之利益」,以求更為周延保護未成年子女之最大利益。」故變更未成年子女之姓氏,係為未成年子女之人格健全發展而變更,而應以子女之利益為據,故而應參酌民法第1055條之1之規定,權衡子女年齡 、子女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家庭生活狀況、父母子女間或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態等情認定之。 三、經查: ㈠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戶口名簿等件為證,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未成年子女A01之親等關聯( 一親等)、其父甲○○之全戶除戶資料等戶籍資料,堪認為真 實。 ㈡又經本院依職權函請財團法人臺中市私立龍眼林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以下簡稱龍眼林基金會)對聲請人及未成年子女進行訪視,有龍眼林基金會114年11月3日財龍監字第114110002號函檢送之訪視報告在卷可稽;其訪視結果略以: ⒈據聲請人所述,兩造離婚協議未成年子女與未成年子女之父同住,未成年子女之妹與聲請人同住,在個別照顧期間,聲請人稱未成年子女之父曾不當使用未成年子女帳戶,甚至也有賭博、欠債等情事,聲請人也擔心未成年子女之父過去的言行舉止間接影響到未成年子女,惟在114年4月未成年子女之父往生,未成年子女便由聲請人接續照顧,又近期未成年子女也曾主動向聲請人表示「為何我跟大家都不同姓」等問題,因此聲請人便希望能變更未成年子女姓氏,讓他更有歸屬感。評估聲請人對於變更子女姓氏態度積極且明確,其變更姓氏之理由,乃是考量未成年子女日後照顧環境仍是以聲請人方為主,平常與聲請人之家人相處機會多,應考量未成年子女歸屬感之問題。評估聲請人態度積極,其變更姓氏之理由,無不妥之處。 ⒉聲請人表示其他家人皆知悉聲請人於法院提出變更子女姓氏之訴訟,其家人皆表示對於聲請人之決定表示支持,並會尊重聲請人之想法。評估其他關係人對於本案變更子女姓氏之想法及態度,屬支持且尊重。 ⒊聲請人對於變更姓氏之相關法律規定,也向律師諮詢過,評估聲請人對於變更子女姓氏應有基本認知,也能知悉變更子女姓氏對於未成年子女之影響。 ⒋聲請人表示其與未成年子女之父離婚後,達成協議關於未成年子女之親權歸屬及照顧規劃,惟在114年4月,未成年子女之父過世,無法行使未成年子女之親權,又未成年子女之父過往有賭博,甚至有不當運用未成年子女戶頭之情事,聲請人擔心未成年子女之父之行為會影響未成年子女,因此向法院提出變更子女姓氏之聲請。社工問起有關日後未成年子女與祖父母親情維繫及會面交往之話題時,聲請人認為祖父母法律上並無保障會面探視權益,且過往未成年子女之父之家人也無資助未成年子女之生活或是關心,聲請人認為沒有持續進行會面交往之必要。評估雖未成年子女之父已過世,然血緣之連結無法斷除,雖法律上並無保障祖父母探視之權益,但若能尊重未成年子女之意願,鼓勵未成年子女與其父方親屬維繫良好關係,乃是未成年子女之福。 ⒌未成年子女年約五歲,其表達能力良好,針對社工所詢問之問題大部分皆能回應,惟其現階段之理解能力對於變更姓氏之意義尚無法完全了解,當社工詢問其為何希望能變更與母姓○時,未成年子女則明確表示希望能跟其他同住家人一樣。訪視當天,未成年子女情緒狀態平穩,與社工會談過程中,未成年子女皆未顯出緊張或是害怕等情緒,評估未成年子女於訪視過程中,情緒狀態皆正常,無怪異之處。 ⒍未成年子女談吐順暢,在與社工談話過程中,未成年子女也能自在地在客廳移動,並拿取其欲索取之物,訪視過程中,未成年子女態度皆自然,並未顯現出緊張或害怕之樣貌。 ⒎訪視當天未成年子女明確表達其對於變更姓氏之意願,且其能自有陳述對於變更子女姓氏的想法,且陳述過程中,未成年子女態度堅定,並無畏懼或是眼神飄移等狀況,評估未成年子女表達真實性高。 ⒏未成年子女明確表示希望能變更其姓氏與聲請人同姓○,但 未成年子女現階段對於變更姓氏之意義尚無法理解,其能明確表示其想變更姓氏之原因是想跟聲請人及聲請人家人同姓氏。評估未成年子女可說出期待改從母姓,且能明確表達想從母姓之原因,對此評估未成年子女變更姓氏之意願高。 ⒐考量未成年子女現階段之理解能力尚無法完全理解出庭及變更子女姓氏之意義,若有出庭之必要,建議應由家事事件中心之社工陪同出庭為佳,並由社工提供庭前、庭中、庭後之服務。若有出庭之必要,建議應由家事事件中心之社工陪同出庭為佳,故建議應於法庭內出庭,以便社工提供庭前、庭中、庭後之服務。評估未成年子女針對社工所詢問之問題皆能自行回答,故應無需由其他心理專業人員於未成年子女出庭時協助表現。 ㈢本院依上開訪視報告建議,由社工人員陪同下訊問未成年子女A01:「(問:你叫什麼名字?)我叫A01。(問:這個名 字好聽嗎?你喜歡嗎?)有一點喜歡。(問:你希望人家叫你A01還是○○○?)○語彤我比較想要。(問:你記得爸爸叫 什麼名字嗎?)爸爸姓甲。(問:你想要改名字嗎?)想。(問:你有乖乖洗澡睡覺?)有。(問:有沒有挑食?)沒有。(問:確定要改成姓○嗎?是媽媽跟你說一定要姓○嗎? )要。媽媽有跟我說。是媽媽主動跟我講的。(問:所以你是不想要讓媽媽不高興嗎?)沒有。(問:你比較想要姓○還是姓甲?)跟媽媽姓○。」。 ㈣綜上,參考上開龍眼林基金會訪視調查內容、未成年子女之意願,審酌未成年子女之父已死亡,其成年之前將就這樣由聲請人單獨教育、扶養,其與胞妹之姓氏若維持現狀,於其成長過程中,恐對於其情感依附、歸屬感之建立有不良之影響,為使其與其母即聲請人以及母系家族成員間,歸屬感及認同感更加緊密,併參酌未成年子女雖無法瞭解姓氏之涵義,但已能認知父母姓氏之不同,而較喜歡與其母同姓等節,堪認聲請人聲請變更未成年子女之姓氏改從母姓,對未成年子女之人格健全發展應較為有利,是聲請人本件請求,經核並無不合,依法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程序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104條第3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 日家事法庭 法 官 黃立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 日書記官 白淑幻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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