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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4年度消債清字第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算事件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30 日
  • 法官
    李怡貞
  •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林淑真、陳佳文、陳鳳龍

  • 原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創鉅有限合夥
  • 被告
    張竣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清字第26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張竣傑 代 理 人 康春田律師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創鉅有限合夥 法定代理人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陳鳳龍 上列當事人間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即債務人張竣傑自民國114年9月30日16時起開始清算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應於收受債權表後十日內提出更生方案於法院;債務人未依限提出更生方案者,法院得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53條第1項、第5項定有明文。法院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1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債條 例第83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下稱聲請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12年度消債更字第43號裁定自民國113年1月31日16 時起開始更生程序,並由本院司法事務官以113年度司執消 債更字第17號更生事件進行本件更生程序;嗣本院司法事務官於114年5月12日公告編造之更正債權表,於同月14日送達聲請人,然聲請人於收受債權表後10日內,未提出更生方案,惟陳報「其因公司於113年8月9日裁員而失業,於113年10月21日至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受訓至114年4月14日,再於114年6月16日開始上班,但收入尚不穩定,無法負擔原主張之更生方案等語。」本院司法事務官復通知聲請人應於114年8月4日上午10時整至本院進行訊問程序,於該次訊問程序中 ,聲請人提出最近一期之薪資明細表,並表明對於進入清算程序無意見等語,而未未依限提出更生方案,已合於消債條例第53條第5項規定,得裁定開始清算程序。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怡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ㄅ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書記官 王冠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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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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