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4年度監宣字第3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2 月 31 日
- 法官林煒容
- 當事人林0文、林0雲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監宣字第310號 聲 請 人 林0文 相 對 人 林0雲(已歿)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林0雲為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案程序終結。 二、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受監護宣告之人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死亡者,法院應裁定本案程序終結,家事事件法第17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林0雲(女,民國00年0月 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監護宣告,而 相對人林0雲已於本件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之114年12月13日死亡,有相對人之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戶籍資料在卷 可參,揆諸前開規定,應裁定本案程序終結。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3項、第17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家事法庭 法 官 林煒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 日書記官 洪聖哲

574 人 正在學習
NT$4,490
NT$13,800
省 $9,3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4年度監宣…」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