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3號
- 聲請人
- 順發國際興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涵青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5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3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本文,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支票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1 質昌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許進男 第一商業銀行草屯分行 113年10月7日 371,149元 GB0008937 2 風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許進男 第一商業銀行草屯分行 113年10月7日 52,557元 RA3490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