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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3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23 日

法官鄭順福

聲請人
順發國際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涵青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5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3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本文,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順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支票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1 質昌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許進男 第一商業銀行草屯分行 113年10月7日 371,149元 GB0008937 2 風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許進男 第一商業銀行草屯分行 113年10月7日 52,557元 RA349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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