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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4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12 日

法官徐奇川

聲請人
許懿嬿即祥盟企業社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65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上開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4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本文,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徐奇川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2  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子真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支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14號      編號 發票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1 裕辰企業社 臺灣企銀 南投分行 113年12月31日  45,287元 AL-1497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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