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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保險字第1號

給付保險金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07 日

法官曾瓊瑤

上訴人
周淑燕
上訴人
姜懿庭
上訴人
姜懿純
被上訴人
安達國際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崇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7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兩造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2日裁定命上訴人於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6萬2,446元,該裁定已於114年9月8日送達上訴人,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憑,然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前開事項,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瓊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許雅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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