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訴字第16號
- 原告
- 陳耿林
- 被告
- 向日葵休閒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和進
- 被告
- 劉坤何
陳俊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因財產權而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77條之27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對被告提起本件給付資遣費等事件訴訟,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610元,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17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繳納上開裁判費,該裁定已於同年8月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足佐,依據上開規定,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勞動法庭法 官 葛耀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