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0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4 月 02 日
- 原告聶瑋辰即聶永安之繼承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00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聶瑋辰即聶永安之繼承人 聶瑋澤即聶永安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龍淵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馮淑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602,473元,及其中㈠新臺幣 387,473元,自民國113年8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 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㈡新臺幣2,000,000元,自113年8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㈢新臺幣50 ,000元,自113年8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6 計算之利息;㈣新臺幣50,000元,自104年1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㈤新臺幣65,000元,自 114年1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 ;㈥新臺幣50,000元,自114年1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 令。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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