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4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3 月 11 日
- 法定代理人張志堅、陳麗雲
- 原告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蕭大智
- 被告而東有限公司法人、陳鵬元、蔡信華、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㈠新臺幣4,425,175元,及自民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42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堅 代 理 人 蕭大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而東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陳麗雲 ○ 00號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鵬元 蔡信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㈠新臺幣4,425,175元,及自民國 113年11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3.185計算之利息,暨自113年12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㈡新臺幣1,896,500元,及自民國 113年11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3.185計算之利息,暨自113年12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 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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