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29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5 月 20 日
- 法定代理人林衍茂
- 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王竣平
- 被告辰品騰實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91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 理 人 王竣平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辰品騰實業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之 法定代理人 蘇紫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16,254元,及自民國114年3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3.028計算之利息, 暨自114年4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20計算之違約金;㈡新臺幣313,121元,及自民國114年2月 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3.028計算之利息,暨 自114年3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㈢新臺幣458,985元,及自民國114年1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2.723計算之利息,暨自114年2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 算之違約金;㈣新臺幣500,000元,及自民國113年12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2.723計算之利息,暨自114年1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 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 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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