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4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1 月 21 日
- 當事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沃爾數位有限公司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3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建安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沃爾數位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之 法定代理人 洪紹凱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芳瑤 一、債務人沃爾數位有限公司、洪紹凱、李芳瑤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2,724,442元,及自民國113年11月4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16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12 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 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 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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