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0295號
- 債權人
-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鳳龍
- 債務人
- 華和宴有限公司
- 債務人
- 兼法定代理
- 債務人
- 人 黃忠育
- 債務人
- 黃愛庭
- 債務人
- 黃國全
- 債務人
- 趙浦核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郵局帳戶等資料,屬執行標的不明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惟債務人住所、營業所分別係在新北市新店區、中和區、高雄市橋頭區、臺中市等,有債務人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經濟部公司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